今日,裁判文书网上面发布了一个刑事判决书,案号是()吉刑初22号,该案件是一起普通的强奸罪,但仔细看了内容,笔者发现,该案件并不普通,情节令发指。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个强奸案中,究竟有什么特别的情节。
注:大家可以根据案号,自行到裁判文书网中查阅该判决书。
事情概述
被告李某富是受害人李某1的亲生父亲,李某1出生在年,李某富从年开始,至年6月,对他的女儿李某1持续性侵,次数达到令人吃惊的数百次。直到案发时,被害人李某1还未满14周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并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富犯强奸罪,处14年有期徒刑。该案件于年3月13日判决,笔者初步猜测,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即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也没有上诉。
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们先分析一下,本案中,被告李某富有哪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条第3款规定,多次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强奸,例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强奸的;
3、采取暴力等手段奸淫幼女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的;
5、多次强奸的;
6、造成轻伤、怀孕、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前科的。
我们主要看一下第1、4、5点,本案中的被告李某富,起码符合3点从严惩处的情形。我们回头看一下这次的判例关键词:年至年、数百次性侵、案发时未满14周岁、亲生女儿。
笔者认为,判决被告14年有期徒刑,量刑“有点轻”。当然了,法官完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认罪认罚能否从轻处理?
笔者留意到,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这两个情节,能否从轻处罚呢?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本案中,虽然被告认罪认罚,但是从案情来看,每一个细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是否对被告从宽处罚,实在值得商榷。
判决对比
前几天,刚好有一个判决可以与本案对比。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被告龙某将一名16岁的女生,囚禁在自己家的地下24天,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最后,龙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可以拿些关键词与本案对比一下:
湘西案件:受害人16岁、与被告不认为、囚禁24天、判死刑;
舒兰案件:受害人12岁、被告亲生女儿、被性侵6年(每隔两三天一次)数百次、判14年。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舒兰案件的情节比湘西案件重得多,犯罪持续时间长太多了,受害人年龄小得多,而且还是亲生父女关系。如果湘西的案件,由舒兰法院审判的话,被告龙某根本不会被判死刑,很有可能判14年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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