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性侵未成年女儿数百次,法院为什么不判处死刑?
李某富,41岁,只有小学文化。他的女儿年1月出生,到案发时还未满14岁。从年到年6月中旬,六年时间里,他数百次的强奸了自己的女儿,就为了发泄自己的兽欲。
据李某富交代,从女儿七八岁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他就让女儿解决自己的生理需要。每隔两三天都有发生,记不清总共有多少次了。每次都是趁她睡觉的时候发生的。
舒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作为被害人李某的亲生父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性关系发生在被害人未满十二周岁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李某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情节,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这样一个恶魔,违背人伦,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数百次,行为令人发指。为什么只判了区区14年,法院为什么不判处死刑?
律师点评:
强奸罪,是《刑法》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见,强奸罪的最高刑可以上至死刑。
李某富多次强奸自己女儿,且女儿未满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李某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但法院并没有对李某富适用死刑,原因是法院主动适用了减轻刑罚的事由。
首先,李某富并不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的自首情节,仅存在到案后坦白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并不需要因为他的坦白行为就给他减轻刑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而坦白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坦白和自首最大的区别是,坦白是交待公安机关已知的犯罪行为,而自首是交待公安机关不知道的犯罪行为。同时,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坦白是法院酌定量刑情节。
其次,李某富上百次强奸自己的亲生未成年女儿,可以说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不应当适用因为认罪认罚而从宽处罚的规定。
如果法院减刑适用的是“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为李某富到案后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刑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根据该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就算李某富认罪认罚,但他的行为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也应当不予从宽处罚。
基于以上二点,法院对李某富的刑罚适用显然过轻了,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他的这种罪行,只有判处死刑,才足以平民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