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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9 13:25:00

来个《规定》之《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不否认这是一项新的反腐举措。但要真正能起到反腐的效果,恐怕在执行中还有一些关键的问题需要回答。首先,报告的真实性要不要去核查,通过什么途径去核查。如果听凭本人报什么就是什么,真伪不去核查,报等于白报。我相信,没有人会主动向组织报告说:“我在外面包二奶了”,“我有好几处房产”,“我家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请组织来查我吧”。如果没有过硬的辅助手段来保证报告的真实性,那么本来被举世看好的“反腐利器”,最后有可能又变成了另一场“反腐秀”。其次,向谁报告的问题。如果下级只限于向上级报告,那么能不能从报告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能不能去组织调查,就要取决于这个上级是不是一个“包青天”似的人物。而现行的用人机制是,上级任命下级。这样问题就来了,对自己一手考察、任命的干部,很难保证他不会有“护犊”之心,高抬贵手,放其一马。这种如同儿子向老子报告的情形,你还能指望老子能“大义灭亲”,对儿子怎么样。相反,不但有“官官相护”的可能。甚至有可能把它当作“把柄”抓在手里,使人身依附的腐败现象变得更加严重而又隐秘。其次,报告要不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即要不要向世人公开。事实已经证明,95%以上的腐败案都是群众举报或其它偶然事件带出来的,鲜有是有关部门主动去查出来的。灯下暗的现象十分普遍,这说明群众的眼睛比领导亮。如果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期望通过财产报告来发现问题,无异于水中捞月一场空。有鉴于此,若想《规定》不走过场,能够真正发挥效应,恐怕还得来个《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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