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府
开展三(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
通告
当前我市三(四)轮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问题非常突出,已经严重扰乱客运市场运营管理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广大市民强烈要求,舒兰市人民*府决定坚决取缔三(四)轮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严厉查处此类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经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四)轮电动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三(四)轮电动车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生产、组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号令)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查处;对所有现行市场销售的车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核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核查,对以前列入产品目录,现已取消的,一律禁止销售;对无许可生产、销售各类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非标车辆无法在本地范围内登记和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二、禁止任何人驾驶三(四)轮电动车非法从事客运运输活动。对无证运营的非残疾人、上肢残疾人无条件取缔;对经卫生部门医学鉴定确认为下肢残疾人,自愿退出运营的,由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协议书,对符合*策的落实社会救助措施;对经劝导不愿退出运营的,强制停止其运营行为。交通部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将扣留车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责任。
三、严禁驾驶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非法车辆包括: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凭证或私自改型的三(四)轮电动车,公安部门对上路行驶的上述车辆予以扣留,并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严格处罚。
四、严禁无证驾驶三(四)轮电动车,严厉查处乱停乱放、闯红灯、闯禁行、逆行等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进省、进京非法上访和妨碍公务、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以上规定自年12月1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舒兰市人民*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编辑/徐徐升
责任编辑/曾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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