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行动的通告年04月10日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府决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一、“野广告”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2.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印章、公文等)、虚开假发票、诈骗、违法开锁、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制作印刷违法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3.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路和居民小区公共场地内选址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道路两侧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广场、消防通道、供电走廊等公共用地或耕地、绿地、林地、河道等自然资源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法建筑物外擅自扩建、搭建、新建等建筑(含擅自搭建的广告牌等)。4.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圈、市场等人员密集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5.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占用此部分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视为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6.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参与、配合拆违治乱攻坚行动,自觉维护好人居环境,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三、不规范广告牌匾专项整治1.严格检查楼顶广告审批手续,对与审批手续不符、审批手续过期或无审批手续的广告坚决予以拆除。2.严禁设置广告塔、广告柱、广告牌和大型跨街广告等设施设备,未经审批立即进行拆除。3.全面清除未经审批的商业性墙体广告、墙体字,以及随意设置、张贴悬挂的各类布幅、条幅、标语等。4.全面清除影响市容、违规设置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和灯杆、果皮箱、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灯箱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及各类宣传设施设备。5.对未经审批,私自架设在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以及依附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门(窗)上向外展示的LED显示屏、发光字等各类电子显示设备,全部予以清理拆除。6.全面清除在各类停车场、车站、交通护栏、候车站等设施上及公共场所设置的移动气球、标语、彩旗、窗贴等宣传品。7.对与审批手续不符、无手续的楼宇标识予以拆除。四、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1.城区内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2.禁止在工作区域养犬;禁止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3.携犬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4.携犬外出要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理犬只在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粪便及呕吐物。5.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动物防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6.犬只死亡的,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丢弃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7.对养犬人违反文明养犬规定、阻碍执行犬类管理公务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8.城区内其他宠物参照本通告管理。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城市形象,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身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举报。对相关举报,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专项整治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挠阻碍执法的行为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舒兰市人民*府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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