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轨迹公布
5月4日1时骑电动车到晓魏理发店(鞍山街站桩附近)工作,1时30分到亲属家(船营区碧水山城A区)聚餐。
5月5日6时步行到船营区碧水山城A区帮朋友整理物品。
5月6日9时到众安雅居小区附近宁芮轩水果蔬菜店购物,18时40分到北山街碧水山城金世缘超市购物。
5月7日14时30分-15时骑电动车到晓魏理发店工作后返回家中。
5月8日未外出。
5月9日分别于8-9时、16时0分-17时骑电动车到晓魏理发店工作后返回家中,17时40分到众安雅居小区雅居便利店购物。
5月10日未外出。
5月11日17时30分到众安雅居小区附近宁芮轩水果蔬菜店购物。
5月1日至5月1日被居家隔离。
5月日送到隔离点隔离观察。
5月3日送至医院隔离诊疗,诊断为确诊病例。
请在上述过程中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吉林省发布重要通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的通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有关规定,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以下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发热等症状者,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接触史,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调查的;
三、从境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来)吉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相告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
四、在疫情防控社区(村屯)封闭管理期间,拒不执行封闭管理措施,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五、在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违反规定抗拒测温、扫码、登记等防控措施,寻衅滋事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危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防疫场所(点)、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
5月7日本地出现确诊病例后,为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对大部分与病例相关联的人员采取了隔离管控措施。随着流行病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现在集中隔离点和居家隔离人员中有部分人员已从密接、次密接名单中排除(包括提级管理的公安局人中,大部分不在名单范围内)。部分隔离人员隔离时间(以与确诊病例末次接触时间为准)已超过14天,根据新冠肺炎防控重点人员隔离检测有关规定,可以解除隔离。隔离解除后,采取家、单位“点对点”独立乘坐交通工具方式出行,采取单独办公的方式,并做好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及时与所在乡(镇)街沟通报备,并乘坐10救护车或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发热门诊就诊。舒兰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0年5月3日
关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接和次密接人员解除隔离规定的通知请各隔离点、企事业单位、乡(镇)街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舒兰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0年5月3日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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