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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司法疑难热点问题解析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高端研修班◆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网络犯罪案件司法实务暨刑事辩护高端研修班案例如下
案例1.吉林市*协原主席崔振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为张永福等人逃脱法律制裁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刚打招呼,干预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导致舒兰市人民法院对张永福聚众斗殴案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年3月,通化市公安局对张永福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舒兰市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永福聚众斗殴案提起抗诉。年12月17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2月3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崔振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目前,张永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正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中。
案例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组书记、院长宋利菲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宋利菲接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甲公司作为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致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年6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甲公司增加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万元。宋利菲以向甲公司投资获取收益的名义收受万元。此外,宋利菲还有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年3月26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宋利菲受贿、索贿共计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宋利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案例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沈罡过问案件、行贿案。
年至年,沈罡利用其退休法官身份,非法收受乙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人贿赂共计万元,违法参与请托公司在省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并向省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原副庭长宋文国行贿共计万元,使其支持相关利益方诉讼请求。年12月27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文国有期徒刑七年。12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沈罡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例4.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原副部长金鑫过问案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年1月,榆树市公安局对刘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廷俊等人刑事拘留后,刘立*指使苏某某将90万元交给金鑫用于"平事"。后未果,金鑫遂将90万元退还给刘立*。年10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鑫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5.洮南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原副主任李媛与当事人不当接触、受贿案。
年2月20日,李媛在办理丁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件期间,丁某的父亲为使李媛对丁某从轻处理,送给李媛5万元。后李媛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并将赃款全额退回。年5月29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媛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6月19日,洮南市纪委给予李媛留*察看一年处分。7月25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组给予李媛撤职处分。
案例6.通化市看守所民警李春辉与当事人不当接触、受贿案。
年9月至年1月,李春辉利用担任通化市看守所巡控岗位民警的职务之便,违规帮助在押人员刘某波向其特殊关系人传递信件,并收受贿赂款物合计7万余元。年5月11日,通化市公安局*委给予李春辉开除*籍处分。同年5月12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辉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6月26日,通化市公安局给予李春辉开除处分。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适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和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开展*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三个规定”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共同营造健康的司法环境,打造不过问、不插手案件办理的良好氛围。
来源:洪洞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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