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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常识 » 吉林舒兰,老农为过节杀猪,吃不完拿去变卖
TUhjnbcbe - 2023/7/11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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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五旬老农为过节杀自家猪,拿出部分猪肉到市场售卖,谁知刚卖一斤二两,就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网友:能不能给农民留条活路!在农村,逢年过节杀猪宰牛是一种习俗,杀完自己留一部分,剩余的拿去卖掉,这样既不浪费,还能有一笔可观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但是,老农田某却因售卖猪肉,被罚款10万元,后不服处罚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田某诉求,判决维持10万元的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据田某称,自己去年养了一头小猪仔,打算过节自家食用,但由于时间短,猪长的还不够大,所以节前没有宰杀。

但过节期间太热闹了,猪受到了惊吓,跳出了猪圈,导致摔断了后腿。田某心想,猪受伤后,更不会长肉,因此决定宰杀,减少一点经济损失。

可是转念一想,屠宰场现在放假还没有营业,于是决定自己动手。杀完猪后,田某自己留了一部分,然后将剩余的猪肉拉到市场进行售卖。可能是节前大家都存了肉,等了一个多小时才等到了第一位顾客,然而刚卖了一斤二两,挣了30块钱,就发现几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小摊前。随后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田某,有人举报他私自宰猪卖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要对田某处以10万的罚款,并没收剩余猪肉。田某见状赶忙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是因为小猪受伤,而屠宰场恰逢放假关门,所以才迫不得已才杀猪卖肉,希望能够高抬贵手。然而田某的卑微,没有换来工作人员的同情,依然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罚单。田某欲哭无泪,自己一个本分的农民,辛辛苦苦劳作一年,收入也才几万,仅仅因为卖了一斤二两的猪肉,就要被罚款10万元。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场管理监督局告上了法庭。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自家养的猪,在屠宰之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应当禁止出售。而且田某也没有出售生肉的有效证件,因此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并无不妥。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出了上诉,而二审中,田某拿出了两份新的证据。一份是当地村委会提供的,用于证明猪的来源,以及不得不宰杀的原因。另一份,是当地屠宰场出具的,过节期间屠宰场处于放假的证明然而二审法院认为,田某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不予采纳,并且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了田某的上诉请求。田某依然不服,继续向申诉,最终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某不是专门的屠夫,是第一次屠宰,并且售卖的数量仅有一斤二两,而且也没有对买家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属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于是再审法院认定一审、二审判决有误,予以纠正,决定撤销10万元的罚款,但是保留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决定。

1、生肉销售需要检疫,合格方可售卖。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肉想要进行售卖,就必须要在专门的机构进行检疫,并且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售卖。本案中,田某自己屠宰后,并没有到相关单位进行检疫检查,直接售卖的行为,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属于违法行为。2、没收的剩余猪肉怎么处理?《行*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行*处罚法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拍卖,并且要将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截留、私分。因此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猪肉,应当先进行检疫检查,然后按照规定进行拍卖,最后将拍卖款上缴国库。

3、田某初次违法,而且危害结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行*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需,要符合结果与措施之间的正当性,并且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本案中,田某是初犯,并且危害结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因此行*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口头教育和制止违法行为等方式进行劝导,而不是直接罚款,这有悖于合理行*原则。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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